在马来西亚,公司的权力和决策权通常取决于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代表手上。在2016年公司法令实施之前,马来西亚的公司法还不够完善的保护股东的权益,尤其是小股东的个人权益。在2016年公司法令实施之后,股东被赋予一些权益。但是,现今常遇到的问题,就是中小型企业在设立公司时候没有妥善的处理好股东之间的条件以及框架,导致日后出现问题了,才不知如何解决。尤其是,当小股东遇到问题,例如受到大股东欺压,争吵陷入僵局,又或者是大股东突然将股份卖给第三方,小股东都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在2016年公司法令里第192条文到195条文就有赋予了股东的权益和法律责任。就好比说,第195条文提到的,股东权益之公司管理审查权益(Members’ rights for management review)。根据第195条文,公司股东可以对公司的管理层的决策上做出提出提问,讨论,评论甚至是提出议案。相比起以前的1965年公司法,股东们是无权过问公司董事会的任何决策。而现在,前提是公司章程(Constitution)里必须有提到此权益,公司股东是能够以通过特别决议(Special Resolution),也就是票数超过75%,让议案成为对董事会的约束,促使董事会遵循议案。

法律上有设定某些公司决策会需要最低的投票门槛,以及对于小股东被欺压提供了弥补和赔偿的机制。但是为避免股东之间以后发生任何的纠纷,股东之间可以协商,并且将协商的条件纳入股东合约内。在下面,我将跟大家分享几个在股东合约里常见的条款。
在许多股东合约里,都会纳入一些保留事项(Reserved Matters),那是因为小股东要在一些关键事项保留自己权益,确保公司会先得到他们的投票才能够通过该事项。这也意味着小股东也拥有权力否决公司通过该事项。我们常可以见到股东在股东合约里纳入一些保留事项,例如公司章程的修改、任何资产的转让,出售,租聘或者处置、任何股份的调整、委任审计师、甚至是任何决议关于解散公司。

基本上,作为公司股东,而不是公司董事,股东是鲜少有机会接触公司的营运。作为小股东,他们更加没有机会接触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账簿。所以股东们能够协商要求一些讯息和文件的知情权(Information Rights),并且纳入在合约内。举例子,股东们能在合约纳入,以适当的书信通知方式,要求公司透露公司的财务状况。

作为投资者,股东们除了要确保自己的投资有所回报,另一个最希望的就是自己在该公司的股份比例没有任何的改变或者稀释。我们会常建议股东们在合约内要纳入反稀释机制(Anti-dilution Mechanism )。

另一个常见的情况就是股东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我们有遇到的情况就是,第三方拒绝接受以及服从以前股东之间所协商的股东条款,而股东又要将股份卖给第三方。这样是对现有股东非常不公平,为了确保现有股东的权益,我们常会在股东合约里纳入转让股份限制的条款(Restriction on share transfer)。根据这个条款,任何的股份转让都需要现有股东的同意,或者至少让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该股份的权益(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s)。

不仅只是股份转让,为了扩大商业版图,公司偶尔也会发配新股来作新一轮的融资。为了确保小股东的股份不会被淡化,股份合约内常会纳入优先认购权这个条款,确保任何新发配的股份将优先要约现有的股东。这些反稀释机制都能确保小股东保留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总结呢,股东合约固然重要,但是在股东合约里有没有明确保障股东的权益更为重要。股东合约里缺乏保障股东的权益又或者内容不够完整的股东条款,都有可能最终导致股东之间产生误会,纠纷,甚至是对薄公堂。所以在这里建议各路江湖人士,在冲刺的当儿,也要将各自在公司的权益保障好。

黄康贤
执业律师

  • 中国驻马大使馆法律领事保护
  • 华总国际外交事务秘书处法律组组长(2018 – 2019)
  • 华总青全国法律局副主任
  • 《律师有话说》创办人
  • 《律师来新村》发起人
  • 报馆法律专栏作者